方**未作答辯。
黃**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黃**身份證復印件、方**的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借條》1張等證據予以證實,方**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經審查認為,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證實方**向黃**借款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方**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因資金周轉需要,方**先后于****年**月2日、****年**月13日左右向黃**借款各100000元和30000元,約定按月利率1.5%計息。期間,方**歸還借款利息7000元。****年**月6日,方**與黃**經結算,將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拖欠的按月利率1.5%計算的利息折算為40000元后計入后期本金并由方**重新出具金額為170000元的借條,約定按月利率1.5%計息,未約定還款期限。重新出具借條后,方**經黃**催討,未還款付息,致訟。案經審理,因方**未到庭,致本院...(本文書還有128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