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曹*因與被上訴人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2021)豫1422民初31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曹*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程序違法,上訴人未收到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剝奪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2.上訴人并不認識被上訴人,更非朋友關系,所出具的借條及收條,是在被上訴人及案外人林國華的脅迫下所書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并未發生真實借款關系。3.****年**月9號在海德公館南門對面的村莊,上訴人向案外人林國華借款20000元,出具了20000元的借條,而實際收到14500元,5500元被林國華充當了利息。在****年**月7日,上訴人已將14500元還給林國華,但后來又逼迫上訴人付30000元利息。上訴人不予支付,林國華叫來了他的朋友林**,在他們的脅迫下,上訴人出具了本案50000元的借條,上訴人實際上并未收到借款。
林**辯稱,...(本文書還有135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