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東宮公司辯稱,一、原告音集協取證于2018年,被告東宮公司在2019年、2020年均不同程度停業或歇業,處于經營虧損狀態,請求法院予以考慮。二、關于合理費用。原告音集協主張的取證費明顯高于被告東宮公司正常包廂消費,原告音集協的酒水消費等其他消費不應作為取證費主張。另,公證費發票系復印件,不予認可。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索尼音樂經典金曲合輯(一)》(isbn:978-7-7987-0468-6)和《索尼音樂經典金曲合輯(二)》(isbn:978-7-7987-0469-3)的出版方為浙江文藝音像出版社,兩合輯中收錄了包括涉案《流星雨》等158部音像節目在內的多部音像節目。在上述兩專輯的外盒及內頁文本上均載明版權所有人為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索尼公司),該專輯外包裝盒標有“本專輯涉及任何詞曲、錄音、音樂錄影、圖片、肖像,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本文書還有356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