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平潭長***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車位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21)閩0128民初36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長福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根據《優惠補充協議書》第四條和第六條的約定,李**使用車位優惠券后,應在****年**月26日前辦結貸款手續,逾期辦理的,長福公司有權要求李**按照已使用的車位優惠券的面值支付車位使用權價款。本案中,雙方于****年**月簽訂《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李**按照《優惠補充協議書》的約定使用優惠券抵扣車位款,但未按約于****年**月26日前辦結貸款,其直至****年**月29日方申請貸款,款項于****年**月6日才匯至長福公司賬戶。李**逾期超過4個月時間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明顯怠于履行付款義務,其行為已經構成根本性違約?,F李**主張車位使用權,則長福公司有權根據雙方簽訂的《優惠補充協議書》的約定,要求李**按照已使用的車位優惠券面值支付車位使用權價款。同時,長福公司在得知李**逾期辦理貸款付款義務后,于****年**月8日向李**發出《通知函》要求其支付車位款,因李**拒不支付車位款,長福公司則以拒絕交付車位來行使不安抗辯權,故長福...(本文書還有509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