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與理由:****年**月14日,水*與鳳陽利民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編號8307********0133),約定鳳陽利民銀行向水*提供額度為200000元的借款,借款期限為12個月,****年**月13日還清。****年**月14日,鳳陽利民銀行向水*指定賬戶轉入200000元,約定年利率8.7%,借款合同約定逾期另支付罰息50%,借款合同還約定借款人違約導致貸款人以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除應當承擔全部借款本息之外,還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水**、劉**與水**、莊**分別與鳳陽利民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編號3412**********20133、3412**********2012133-1),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放出后,自****年**月20日起,水*不能按照借款合同歸還借款利息,保...(本文書還有110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