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嵊州市錦成房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成公司)系壹號公館小區的建設單位。****年**月30日,新大地公司與錦成公司簽訂《壹號公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份,約定由新大地公司為“錦成·壹號公館”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為自****年**月30日起至****年**月29日止(暫定一年)。委托管理服務事項為:1.房屋建筑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使用、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2.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天線、樓內消防設施設備、監控設備、建筑物防雷設施;3.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自行車庫、停車場、庫;4.共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維護和管理;5.附屬配套建筑及其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店、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原告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管理目標:1.房屋裝修符合有關規定,未發生危及房屋結構現象,小區內基本無違章建筑;2.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房屋零修,急修實行定人定點值班制...(本文書還有241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