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平潭長***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翁**車位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21)閩0128民初44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長福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長福公司未與翁**簽訂《優惠補充協議書》《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翁**亦未支付車位使用權轉讓款,翁**無權要求長福公交付車位使用權。1.長福公司未在《優惠補充協議書》《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合同落款處簽字或蓋章,上述協議均未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于合同的成立,一般以合同落款處的簽名、手印或蓋章為準?!秲灮菅a充協議書》《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上長福公司所蓋騎縫章不產生蓋章的效力。2.翁**主張其已使用了長福公司發放的148978元車位優惠券抵扣了案涉車位使用權價款,且收到了剩余面值58978元的車位優惠券,長福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如前所述,雙方未簽訂《優惠補充協議書》《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長福公司未向翁**發放案涉車位優惠券,雙方亦未達成車位使用權...(本文書還有434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