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工程管理服務中心辯稱:1.其中心與星凱公司就案涉工程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事實存在,但星凱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將案涉的工程轉包給其他人施工,且在質保期內未能完全按照質保的要求履行質保義務。2.案涉的工程款其中心已經支付了大部分,尚欠27萬多元。由于星凱公司在申請付款時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完稅證明、工人工資支付完畢承諾書等相關材料,造成工程尾款未能及時支付,該責任不在于其中心。3.星凱公司主張的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由于星凱公司請款手續不全造成工程款未能及時支付,其中心不應當支付利息。綜上,請求駁回星凱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年**月30日,星凱公司中標鳳陽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現更名為鳳陽縣***務中心)發包的鳳凰山環山路(騎行步道)建設工程。雙方于****年**月26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約合同價為7686161元,付款周期:按進度付款。完成合同價款工程量的50%,支付至...(本文書還有203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