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查明,一審、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查認為,朵洋公司申請再審主張其銷售的新款future產品系支付了合理對價后從安瞳公司處購買所得,具有合法來源。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朵洋公司為證明其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在原審提交了銷售單和授權委托書。其中授權委托書為安瞳公司于****年**月17日出具給靖江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及靖江公司****年**月16日出具給朵洋公司的經銷授權書,靖江公司經銷...(本文書還有56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