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福公司辯稱,林**要求長福公司交付車位使用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林**的全部訴訟請求,若判令交付車位使用權,相應的應當支持長福公司關于要求林**支付車位抵扣款90000元的反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一、林**在履行《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過程中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雙方實際于****年**月24日簽訂《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房總價1375737元,按照《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簽約當天林**即應開始履行支付購房款義務,按揭貸款方式支付的,應積極辦理貸款手續但林**延遲2年時間才全部支付完成購房款基于林**一直未履行辦貸付款義務雙方于****年**月8日簽訂《購房優惠協議書》,約定長福公司給予一次性購房款減免15萬元,于****年**月20日重新簽訂《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房款為1225737元上述協議簽訂后,林**再次反悔,拒不履行辦理貸款付款義務,誠信嚴重缺失雙方于****年**月左右簽訂《優惠補充協議書》,約定交房時間從****年**月30日順延至****年**月30日,長福公司同意給林**面值125147元優惠券,但林**未按該協議約定時間在****年**月25日前辦結貸款付款義務,直至****年...(本文書還有468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