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容華府第二屆業委會辯稱,政護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于理不合,請求全部駁回。首先,本案的案由應定為追償權糾紛,而政護物業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代興容華府第二屆業委會實際墊付了104389元的公共維修費用,政護物業公司未提供購銷合同、銀行支付憑證、安裝維修記錄等證據,僅所謂的代開發票、收據等既不能證明開具這些票據的主體是興容華府小區公共維修項目的服務單位,也不能證明政護物業公司是因為興容華府小區的公共維修項目而支出增值稅發票或收款收據中載明的款項。其次,政護物業公司拖欠興容華府第二屆業委會40000元活動經費及自****年**月1日起至今的興容華府小區公共部分收益,興容華府第二屆業委會保留向政護物業公司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本案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對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本文書還有120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