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福公司辯稱,翁**要求長福公司交付車位使用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翁**的全部訴訟請求,具體理由如下:一、翁**在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過程中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雙方實際于****年**月26日簽訂《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房總價1501545元,按照《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簽約當天翁**即應開始履行支付購房款義務,按揭貸款方式支付的,應積極辦理貸款手續。但翁**延遲2年時間才全部支付完成購房款?;谖?*一直未履行辦貸付款義務。雙方于****年**月9日簽訂《購房優惠協議書》,約定長福公司給予一次性購房款減免15萬元,于****年**月18日重新簽訂《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房款為1351545元。上述協議簽訂后,翁**再次反悔,拒不履行辦理貸款付款義務,誠信嚴重缺失。二、翁**多次怠于履行申請辦理貸款義務,構成實質性違約。長福公司仍對翁**進行讓利,且實際兌現翁**的優惠遠高于逾期交付房屋產生的實際違約成本。三、就《優惠補充協議書》履行情況而言,翁**未按時辦結按揭手續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其基于《...(本文書還有330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