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對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年**月8日,莊**與長福公司簽訂《購房優惠協議書》,約定:雙方于****年**月26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莊**以總價1490356元購買長福公司開發長福麒麟海灣17號樓2002號商品房經莊**申請,長福公司同意在原合同約定的購房總價基礎下,給予最高額15萬元的優惠,優惠幅度根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即莊**申請的按揭貸款89萬元經銀行審批通過,并達到放款狀態)的時間相應調整****年**月18日,莊**與長福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莊**以總價1340356元購買長福公司開發的位于平潭縣××路××路××期××幢××號商品房,首付款450356元,余下89萬元辦理銀行按揭...(本文書還有195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