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公司答辯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應予駁回。理由如下:1.百度公司提供涉案作品的搜索鏈接,不提供作品內容,二審法院明確其屬于鏈接服務提供者,提供鏈接的行為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2.百度公司主觀上不構成“明知或者應知”,沒有整理、編輯或者推薦涉案作品,不應苛以更高的審查或者注意義務,不構成間接侵權。
本院經審查認為:
本案中,雖然用戶在“百度視頻...(本文書還有389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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