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鄲城縣。
上訴人張**因與被上訴人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75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上訴請求:1、撤銷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5民初7539號民事判決書或依法改判;(不服賠償數額為***.5元);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結合被上訴人的病情和臨時醫囑記錄單以及長期醫囑記錄單來看,被上訴人存在掛床現象,被上訴人的治療項目和其傷情不符合,應扣除未實際治療的住院天數。臨時醫囑記錄單和長期醫囑記錄單中,真正用藥的開始日期為住院日期****年**月27日,結束日期為****年**月1日,總共6天時間,從****年**月1日至****年**月18日中間僅在****年**月12日和2021年8及****年**月16日顯示有開...(本文書還有430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