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搬遷費9750元,黃**對歸樊**所有不持異議,故樊**訴請確認該項費用歸其所有,并由黃**向其支付,本院予以支持。
二、關于裝修費用補償,按照各類征收補償款項的性質和通常理解,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應歸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的產權人或投資建設者所有,故裝修損失補償應為對已形成附合的裝修裝飾物進行補償,補償款應歸投資裝修者所有,而對于未形成附合的裝修裝飾物可由裝修者拆除、搬離。本案中,首先,樊**自述,經營蒂豪旅館期間添置了熱水器、空調等設施設備,但該等設施設備均為可移動設施,并非已形成附合不可拆除,而樊**提供的《收條》,明確載明費用25萬元為“蒂豪旅館店面和裝修設施等轉讓費用”,即該費用為經營權轉讓的對價,系多項費用的綜合?;诖?,結合樊**未舉證證明存在其他已形成附合裝修,以及黃**與樊**均確認樊**經營蒂豪旅館的前一手承租人亦為經營旅業的事實,樊**訴請確認裝修費用補償均歸其所有,理據明顯不足;其次,根據黃**為從租賃物產權所有人五華公司處第一手承租且蒂豪旅館幾經轉租的情況,黃**主張根據裝修價值在租...(本文書還有140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