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合同為長期合作意向合同,合同期限為****年**月13日至****年**月31日。合同簽訂后,原告一直按照被告要求按時支付預付款,然后被告按批次送貨。****年**月1日,雙方又簽訂同類合同(合同編號:scsl20160201-01),合同期限至****年**月30日,除時間外該合同內容與第一份合同內容一致。第二份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簽訂書面合同,但仍是按原合同約定進行交易。原告于****年**月27日至****年**月13日期間向被告支付預付貨款2106160元,但被告前后只向原告配送了***.5噸原材料,其余原材料并未向原告交付,被告應退還原告預付貨款7579252元。原告自****年**月后陸續催促被告交付貨物,但被告均以生產力跟不上為由拖延。至2019年底,原告要求被告直接退還預付款,被告也同意。后經原告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將貨款退回。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遂訴...(本文書還有273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