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春縣支行與被告占**、朱**、湖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農業****春縣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穎、萬隆,被告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占**、湖北**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農業****春縣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宣告原告與被告占**、朱**之間簽訂的《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判令被告占**、朱**償還原告貸款本金134916.62元及利息13533.74元,合計本息148450.36元(利息計算至截止****年**月24日,后期利息、罰息、復利按借款合同計算至被告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2.判令被告湖北**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本文書還有263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