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春縣支行與被告孫**、徐**、湖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農業****春縣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徐**、湖北**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農業****春縣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宣告原告與被告孫**、徐**個人購房擔保合同提前到期,判決孫**、徐**償還原告貸款本金85335元及截止到****年**月24日利息***.25元(其中逾期罰息***.46元,復利***.85元),合計***.25元(后期罰息、復利按借款合同順延計算至貸款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2.判決被告湖北**公司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判決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年**月15日,被告孫**、徐**為購買湖北萬豪酈晶置業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湖北**公司)開...(本文書還有298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