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經審查,徐*提交的借款合同、銀行交易明細、借據、律師費發票、支付憑證、銀行交易憑證等證據,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年**月12日,權**向徐*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貳拾萬元(20萬元),借款期限共1個月(自****年**月12日至****年**月11日),一次性付息,到期還本;借款方未按期償還借款,除支付本合同約定利息外,按照所逾金額每日1%的標準承擔違約責任;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償還借款本息時,應承擔出借方為實現債權發生的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等內容同日,徐*向權**銀行賬戶轉賬20萬元,雙方亦簽訂借據,載明:“借款金額20萬元,借款時間****年**月12日至****年**月11日”等內容****年**月23日,權**向徐*...(本文書還有122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