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未作答辯。
陳**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主要證據:
證據一、《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四份,以證明:陳**按照林**指定的劉蘭葉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賬號6212××××0761內匯入出借款項金額60000元的事實;
證據二、《微信聊天記錄》二頁、《通話錄音及文字版》一份,以證明:陳**多次向林**催討出借款項60000元,林**推托不還的事實。
本院經審查認為,陳**提供的以上證據來源合法,證據內容與其證明對象具有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林**因經營生意需要,于****年**月31日、6月2日、6月21日、6月29日各向陳**借款2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本文書還有107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