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年**月,岳陽交通公司通過公開招標取得大源公司投資建設的安仁縣s212線靈官至茨沖公路大修工程的建設施工。中標價為37,088,122元。隨后,大源公司與岳陽交通公司簽訂了《安仁縣s212線靈官至茨沖公路大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對工程項目、雙方的權利義務、工程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岳陽交通公司與湖南發通公司于****年**月27日簽訂《安仁縣s212線靈官至茨沖公路大修工程施工合作協議書》。協議約定,岳陽交通公司同意將其中標的安仁縣s212線靈官至茨沖公路大修工程施工任務交由湖南發通公司施工,湖南發通公司代表岳陽交通公司全面履行工程主合同的全部內容。協議同時對工程項目、雙方的權利義務、工程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年**月21日,梅**(代表梅**)與湖南發通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協議約定,湖南發通公司將其承接的安仁縣s212線靈官至茨沖公路大修工程以36,272,122元的工程造價交付梅**承包施工,協議同時對項目名稱、雙方的權利義務、工程管理、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為取得案涉...(本文書還有240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