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譜***限公司(以下簡稱譜麗物管公司)與被告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原告譜麗物業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安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譜麗物管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給付從****年**月1日至****年**月30日的物業服務費108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被告系該小區業主。****年**月22日重慶譜***限公司(原潼南縣金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該小區開發企業重慶××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潼南縣××小區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了物業相關費用收取的標準及違約責任。被告未按照約定交納相關費用,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劉*未作答辯。
本院認為,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本文書還有83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