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辯稱,一、蔡**與夏**之間贈與房產一節是虛構的事實理由,其目的是逃避財產執行。在法院對其財產執行開始,蔡**及夏**并沒有提到案涉房產贈與,也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房產贈與給他人,鑒于蔡**與夏**的特殊關系,因此錢*有理由相信,夏**現在提出異議之訴所述理由,是其與蔡**合謀虛構的,涉嫌虛假訴訟,請求法院查明后依法追究兩人的法律責任。二、退一步說,夏**、蔡**之間就是存在著贈與事實,因案涉財產屬于不動產,未辦理變更登記,也不能對抗錢*。從提交材料看,蔡**與夏**沒有單獨書面贈與合同,僅僅是離婚協議中涉及,至多算口頭贈與。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贈與物交付時合同生效,但本案贈與為不動產類的房地產,不僅需要將不動產交付受贈人,且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同時《民法典》還具體規定,贈與物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時間,要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開始。另外,不動產物權的設...(本文書還有209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