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南國***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寧陵縣***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52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年**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國安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邢小遷通過網絡庭審系統在線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恒嘉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安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國安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需承擔付款義務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屬于重復起訴。在民權縣人民法院審理的(2021)豫1421民初2327號以及(2021)豫1421民初1842號、(2021)豫1421民初1839號民事案件中,被上訴人對于本案所主張的利息向上訴人主張過權利。其中(2021)豫1421民初2327號案件中,民權縣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了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支付混凝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民終4642號民事判決也維持了這一判決,而在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民終4333號、(2021)豫14民終5184號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民事判決中,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提出的利息主張均沒有支持。被上訴人本次起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利息),且被上訴人本次起訴的訴訟請求實際上是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已經構成重復起訴。因此,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不屬于重復起訴是錯誤的。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20543...(本文書還有624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