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口頭辯稱,原告起訴的數額沒有按照責任比例劃分,被告翟**投有保險,本案的合理部分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剩余部分應當按照雙方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原告駕駛車輛沒有車牌號,原告沒有戴頭盔也沒有駕駛證,對本案責任比例要求同等責任,被告翟**墊付醫療費40000元,扣除應承擔的部分,剩余部分要求返還,原告請求的數額項目計算參數要求的數額缺乏依據,應當按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規定進行計算,原告不合理的要求應當予以剔除。
被告大地財險河南分公司辯稱,1、該肇事車輛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按照保險條款約定賠償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損失,其公司非本案侵權人,因此,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和間接損失不應由其公司承擔;2、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期間應當按照實際住院期間進行認定。另原告應當提供醫療...(本文書還有396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