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張**辯稱,爭執的這個地方沒有原告的,沒有原告的一分一毫。原告提起灰穴的事情完全是瞎話,跟原告沒有一點關系。簽協議因為沒有原告一點地方,所以不會跟他簽協議,原告弄虛作假,協議上沒有被告的名字也沒有被告的指印。這個地方是張志中的,被告和張志中是口頭協議,被告和張志中定的灰穴,定的灰穴是被告房子東邊宅子的邊沿,跟坑沒有關聯。被告跟原告沒有牽連。被告和原告都是一組的,可以去調查。
原、被告雙方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材料,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的證據1、2系睢縣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因上面的姓名并非本人簽名,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證據3中的證人未到庭接受質詢,本院對其所證內容中沒有其他有效證據相印證的部分不予采信;原告的證據4形式不...(本文書還有73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