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因本次事故發生醫療費***.89元、后續治療費6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50元/天×26天)、營養費1200元(20元/天×60天)、誤工費***.60元(50282元/年×90天)、護理費***.79元(49073元/年×60天)、交通費520元(20元/天×26天)、殘疾賠償金***.55元(***.34元/年×20年×10%+***.87元)、鑒定費1900元、因鑒定產生的檢查費***.4元、拖車費100元。原告周**在本次事故中造成十級傷殘,給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為5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本文書還有57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