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公司與被告商丘**鞋廠、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商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商丘**鞋廠、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商丘**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給付貨款46729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經營鞋材的企業,被告商丘**鞋廠從事鞋制造業務,被告陳**系被告商丘**鞋廠的經營者。被告購買原告的鞋材,未付清鞋材款,****年**月29日被告陳**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年4月份-12月29號總合計欠惠豐網布46729元...(本文書還有63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