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皖神公司辯稱,1、皖神公司并沒有與淮澮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原告所謂的運輸合同,實際上是用于開具運輸費發票,也僅僅開具了一次發票。2、木薯運輸共產生運費***.93元,皖神公司向王**方合計支付4235689元;向張桂龍方支付了6161644元;7-10月份付船運費1173298元;總計付款11570631元。皖神公司運費已全部支付完畢。由于第三人王**與原告法定代表人之間是合伙關系,應由原告與王**之間進行結算,應駁回原告對皖神公司訴訟請求。
第三人王**述稱,一、淮澮公司與皖神公司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事實是其與張桂龍(淮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李保軍三人合伙,由其與皖神公司對接,運輸木薯等原材料。具體情況為:其一直從事運輸生意,包括碼頭船運和公路運輸。2017年初,皖神公司物流部的陳偉部長找到他,說皖神有木薯原先是從鎮江大港、靖江港運輸到固鎮碼頭卸貨,然后通過汽車運輸到廠...(本文書還有198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