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許**答辯稱,欠原告的錢基本上全部還清了,只是借條沒有收回,2014年駱**從銀行轉賬還了原告10萬元,還有從工程款里扣了很多錢給原告,而且2017年的時候原告還幫許**還了幾萬元借款,原、被告倆之間的債早就結清了。14萬元的收條是因為原告要許**寫一個入股14萬的收條給原告妻子記賬。
被告駱**答辯稱,****年**月27日駱**通過中國銀行轉了10萬元給原告,因是朋友關系所以就沒收借條,讓原告自己把借條銷毀。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兩被告系朋友關系。****年**月14日,被告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條,被告駱**作為擔保人在上述借條上簽名。****年**月21日,被告許**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條,借條內容為“今借邵飛建現金伍萬元整借款人...(本文書還有107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