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春縣支行與被告查**、占**、湖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農業****春縣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國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查**、占**、湖北**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農業****春縣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宣告原告與被告查**、占**個人購房擔保合同提前到期,判決查**、占**償還原告貸款本金134436.68元及截止到****年**月11日利息5906.06元(其中逾期罰息2277.98元,復利737.76元),合計140342.74元(后期罰息、復利按借款合同順延計算至貸款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2.判決被告湖北**公司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判決二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年**月30日,被告查**、占**為購買湖北萬豪酈晶置業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湖北**公司)開發的房產向原告申請貸款,并...(本文書還有314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