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對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本院將在下文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認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年**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三份《認購書》,原告向被告定購了平潭縣萬北路與平嵐二路交叉口東北側長福麒麟海灣一期s2幢sxx、sxx、sxx三個商鋪,并分別支付了三筆首付款,均為777028元。
****年**月27日,被告(甲方)與原告(乙方)就買賣合同簽約、按揭、交房等問題簽訂三份《長福麒麟海灣一期商鋪業主補充協議書》,《補充協議書》內容約定一致其中約定:“1.甲方承諾于****年**月15日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于****年**月15日前完成備案;2.《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7日內,甲方需具備辦理按揭條件并通知業主辦理按揭手續,雙方均需積極配合辦妥相關貸款手續;3.甲方承諾業主按揭辦理并放款后的...(本文書還有214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