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楊**、楊**辯稱,其2015年之后與父親楊某斷絕聯系,楊某外面的債務往來其都不知情,楊某沒有留下任何遺產給其,若有,其也放棄繼承。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債務人楊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分別于****年**月13日向羅**借款150000元、于****年**月19日向羅**借款200000元、于****年**月27日向羅**借款150000元,羅**先后通過其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向楊某轉賬支付上述借款。****年**月22日,楊某向羅**出具一份借條對上述借款予以確認,同時在借條中約定借款利息自****年**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2019年新年前還清。借條出具后,楊某未能按時償還借款利息。****年**月21日,羅**委托律師向楊某發函催討借款本息,楊某收到律師函后向羅**償還借款...(本文書還有174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