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被代共同答辯稱,1、原告訴稱被告無故暫停其主叫功能與事實不符,被告是根據公安廳及國家相關文件、辦法依法作出,原告在使用號碼過程中存在40余天沉默,被告因此暫停了號碼主叫功能,當時沒有暫停呼入、上網的功能,作出暫停后及時發送短信告知了原告可以根據微信小程序完成線上身份核驗,進行功能復效,或者帶上本人身份證或手機卡前往屬地營業廳進行復效,原告得知號碼限制主叫功能后向中國移動熱線進行投訴,中國移動熱線對原告及時答復說明,并明確告知了原告怎樣使該手機恢復通話的步驟、方法,但原告一直堅持收到的侵害是被告肆意而為拒不將改機主叫恢復,主要原因是在原告不是被告,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現在可以操作可以立馬恢復,或者把身份證拍照上傳我們的后臺。第二項訴請賠償一萬元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被告作出的行為是合理合法的,而原告在得知后沒有進行復效,如果造成損失的話是原告拒不...(本文書還有113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