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歐**未予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但在本院送達過程中,被告對于借款金額表示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年**月29日,被告因做工程需要資金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原告通過建設銀行轉賬170000元至被告賬戶,當日,被告出具了借條給原告,但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間和借款利息。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討無果,故向本院提起訴訟。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未還。在本院訴前調解過程中,被告以無錢償還為由未能調解成功。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有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籍登記信息、借條、銀行交易明細予以佐證,并經庭審查證屬實,足以認定。...(本文書還有58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