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金**辯稱:豫pt××**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本案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龍祥公司辯稱:豫pt××**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且無免賠情形,本案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在豫pt××**小型轎車車輛行駛證、駕駛員駕駛證合法有效,且無免責情形下,對原告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訴請金額過高,應依法予以核減。醫療費應扣除非醫保用藥部分。兩輪電動車財產損失無維修清單和發票,不應支持。3、金**、胡**均負事故同等責任,商業三者險按50%比例賠付。豫pt××**小型轎車投保商業三者險時,沒有購買不計免賠,免賠率為賠償款的10%。4、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經審理查明:****年**月31日14時30分,金**駕駛豫pt××**小型轎車,順鄲城縣新華路自東向西行駛至文化路交叉口時,與順文化路自北向南行駛由胡**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胡**受傷及兩車不同...(本文書還有137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