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瀚海港匯公司辯稱,被告未強制原告簽訂《車位預定協議》,該協議合法有效,原告訴求返還車位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一,被告并未強制原告簽訂《車位預定協議》,被告系尉氏縣眾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中之一,案涉項目所在地周邊樓盤眾多,被告并非處于壟斷地位,原告完全可以選擇其他項目的產品,原告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管是買房還是買車位均是重大事項,不管是《認購協議》還是《車位預定協議》,再到《商品房買賣合同》,磋商、簽訂過程一般都達幾個月之久,被告不可能也從沒有強制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第二,被告與買房人簽訂的《商品房(內部)認購協議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地下停車位預約協議》,合同內容中均未限定買房人在購買商品房時必須購買車位,更沒有約定商品房與車位系一體的,協議均系分開協商、分開簽訂。第三,住宅小區配建車位并優先向購房業主以出租或出讓方式提供,這個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不屬于搭售也不屬于捆綁銷售。因此,《車位預定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法履行。
圍繞訴訟請...(本文書還有130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