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當事人間身份關系。
劉*為劉某1、楊某夫妻婚生子。趙**系劉**前妻,兩人于****年**月28日登記結婚,生育一女劉*,于****年**月27日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涉案房屋如拆遷,雙方各得自己拆遷份額。2010年,劉**與王**登記結婚。劉**生父為劉某2,姚某與劉**系繼母子。劉某1、劉**系劉某2與姚某婚生子。
二、涉案房屋基本情況及居住情況。
涉案房屋為公房,原承租人為劉某2,劉某2過世后,承租人于****年**月變更為劉**。
關于劉**的居住情況,劉*表示其從未居住。劉**則表示因工作原因,常年不回家,后因照顧父親居住幾年。
劉**與趙**婚后居住涉案房屋并生育劉*,之后在外租房。劉**離異后與王**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外租房居住。劉*成年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劉*的父母獲配房屋后,仍占用涉案房屋其中一間。
三、涉案房屋戶籍情況。
****年**月28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作出編號為黃府征﹝2020﹞13號《房屋征收決定》,...(本文書還有222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