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未作答辯。
陳**辯稱,俞**違約在先,案涉合同于****年**月30日即已滿足過戶條件,因房價下跌,俞**一直拖延到****年**月才辦理網簽手續。而后高**被羈押,導致無法辦理過戶手續。
平潭泛聯公司辯稱:一、平潭泛聯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平潭泛聯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并經原被告雙方共同同意的情況下代為監管購房定金30000元,原被告雙方建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后,購房定金30000元的所有權實際已屬高**所有。因此,平潭泛聯公司并非是退還定金的義務相對方,俞**將平潭泛聯公司列為被告是錯誤的。二、俞**的部分訴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1.平潭泛聯公司至今未收到俞**及高**的居間服務傭金,故俞**訴請高**、陳**償還居間服務傭金876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平潭泛聯公司保留向俞**追償居間服務傭...(本文書還有255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