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辯稱:一、經被告核查檔案,原告在****年**月14日未到被告所屬唐洞營業所辦理存款10000元定期1年的存款業務,而是其丈夫徐仲娥將****年**月9日存儲的10000元定期1年存款本金及利息取出,并將存單賬號銷戶;二、原告確實在****年**月15日在被告所屬唐洞營業所存款10000元定期1年的存款業務,但該筆存款原告在****年**月17日已經全部取出?;谝陨鲜聦?,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其本金10000元及利息390元無事實依據,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查明的事實。
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原告劉**與案外人徐仲娥系夫妻關系。****年**月9日,徐仲娥在被告所屬唐洞煤礦營業所辦理了一筆10000元定期1年存款業務,賬號為×××05。****年**月14日12:14:07,徐仲娥到被告所屬唐洞煤礦營業所辦理了賬號為×××05的銷戶業務,取出定期存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95.42元。****年**月14...(本文書還有131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