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杜**未到庭也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借條欠條一份、建設銀行轉賬記錄一份、微信聊天記錄八份,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不再組織質證。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年**月24日及31日原告梁*應約給被告杜**往杜**指定的李如言建行賬戶轉款79999元,截止到****年**月18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65000元,并給原告出具借條欠條,今借到梁*現金65000元,****年**月前還清,經原告多次電話微信催要,借款至今沒有償還。
另查明****年**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應當...(本文書還有63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