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未作書面答辯,庭審時稱:①本案為共同向他人投資,并非林**所稱的借款,雙方無借貸合意、且數額巨大,無約定利率,無出具借條,不符合借貸的特征。②其并未向林**承諾不投資連本帶息歸還,林**提供的錄音稱連本帶息歸還,并非投資前的表態,而是在****年**月15日林**投資到期后,問林**要繼續投資還是不投資,如到期的投資不繼續再投資,可以本帶收益一并歸還。③林**主張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無事實依據,自己只是幫忙轉賬投資。綜上事實,請求判決駁回林**的訴訟請求。
顧**未作書面答辯,庭審時稱:其與林**間不存在借貸關系,因無約定利息,無書面憑證;且林**從未與自己聯系,其對林**的情況并不知情,只是按范**的指示,將款項匯至詹某的名下。綜上請求駁回林**的訴訟請求。
林**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下列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經質證,范**、顧**對該證據沒有異議。
2、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復印件一份,證明二被告主體適格;
經...(本文書還有396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