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辯稱,對于第一項訴訟請求59250元認可,但是不同意給付利息,雙方沒有約定,沒有法律依據,具體能否支持由法院決定。對于第二項訴訟請求不同意,我沒有收到50萬元,當時因為工程周轉需要資金就想向馮**借款,大約****年**月份,馮**讓我先打的50萬元借條,但是我實際并沒有收到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年**月1日,蔡**向馮**出具《借條》(以下簡稱《借條一》)一張,內容為“蔡**借馮**以下物品款項:1.飛天茅臺3箱:2700×18=48600元;2.廣聯達精算軟件:9800元;3.工程結算軟件(資料):850元。合計:4860+9800+850=59250以上錢款計劃于****年**月3...(本文書還有268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