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心(以下簡稱住房擔保中心)與被告崔**、岑**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住房擔保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穎、被告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岑**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住房擔保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崔**、岑**償還住房擔保中心為其代償的貸款本息364037.17元及違約金(以364037.17元為基數,自****年**月3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萬分之四的標準計算);2.判令崔**、岑**以北京市房山區×××房屋為上述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即判令住房擔保中心對崔**、岑**名下的北京市房山區×××房屋,按照抵押登記順序享有優先受償權;3.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崔**、岑**承擔。事實和理由:崔**、岑**為購買北京市房山區×××房產,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以下簡稱工行房山支行)向崔**、岑**發放貸款。****年**月7...(本文書還有433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