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辯稱,王**的所有請求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人保北分公司辯稱,孟**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2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我公司賠償了王**電動車財產損失2450元,其他保險限額未用。合理合法部分同意賠償,但是應扣除無責方保險公司太平洋大慶支公司應承擔的部分,扣除后我公司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剩余的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
太平洋大慶支公司辯稱,依據事故認定書,王**是被孟**駕駛的車輛撞傷后碰到我公司承保的黑e×××××號車輛,因此黑e×××××車輛并非侵權行為的發動者,而是侵權行為的承受者。正常行駛的車輛不會給其他車輛帶來危險,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發揮作用,在事故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而且黑e×××××號車輛與王**的受傷也無因果關系。所以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本文書還有260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