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辯稱,這個事情和我無關,派出所有結案報告,李*是污蔑、訛詐我。辦案民警當時也走訪了目擊證人,目擊證人我們都不認識,也不知道是誰,警察也在執法記錄儀中說了我沒有故意推李*,說李*是騷擾我,并告知我們經濟賠償可以另行起訴。摔什么的跟我沒什么關系,我沒有推李*,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李*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受案回執、執法記錄、病歷、醫療費票據、交通費票據、輔助器具票據、銀行流水等,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年**月29日,北京南站派出所出具受案回執,載明:李*于****年**月23日報稱的于當日與劉*發生糾紛,并被劉*故意推倒,導致左膝受傷一案我單位已受理。****年**月23日民警出警執法記錄中顯...(本文書還有255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