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辯稱,不同意歌奧公司的訴訟請求,堅持起訴意見。
影兒公司未發表陳述意見。
****年**月29日,萬*就本案訴爭事項以歌奧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朝陽仲裁委)申請仲裁。****年**月10日,朝陽仲裁委作出京朝勞人仲字(2020)第0xxx號裁決書,裁決:一、確認歌奧公司與萬*于****年**月1日至****年**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歌奧公司支付萬*****年**月1日至****年**月31日期間工資差額31866元;三、歌奧公司支付萬*****年**月1日至****年**月31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79元;四、駁回萬*的其他仲裁請求。萬*、歌奧公司均不服該裁決書,訴至本院。審理中,經萬*申請本院追加影兒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萬*與歌奧公司于2017年簽訂了勞動合同。執行標準工時制。每月20日轉賬支付上月整月工資,工資支付至****年**月31日。****年**月31日萬*因個人原因離職,萬*最后工作至當日。
對于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本文書還有471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