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續*,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
上訴人交通銀***口分行因與上訴人營口興***限公司、被上訴人續*、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法院(2021)遼0802民初x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交通銀***口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羽婷,上訴人營口興***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班新、閆宏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續*、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交通銀***口分行的上訴請求:1、依法對(2021)遼0802民初xxx號民事判決進行改判,支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支付律師費40061元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一審判決已經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續*、吳**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與被上訴人營口興***限公司(以下稱“興林汽車”)的《個人小型設備貸款業務合作協議》均合法有效?!秱€人借款合同》第9.2條均約定被上訴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承擔上訴人未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用、訴訟費、律師費等;合同8.2條第5款約定被上訴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上訴人直接宣布該合同向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被上訴人興林汽車應該對貸款合同的相關約定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免除任何責任。一審開庭時,上訴人已舉證《民事委托代理協議書》、發票等證據充分證明上訴人為實現債權支出律師費40061元。因此,依法應支持上訴人關于律師費的訴訟主張。綜上,請求貴院對本案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主張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營口興***限公司辯稱:對上訴人交通銀***口分行請求的依法對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法院2021遼08民初xxx號民事判決進行改判的,請求答辯人無異議。二,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請求答辯人承擔律師費40061元的請求,上訴費由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站前區人民法院2021遼08**民初xxx號民事判決確實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的錯誤,我方已在上訴狀中以...(本文書還有874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