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遼寧**公司與被告沈陽久***限公司(以下簡稱“久合公司”)、被告大連市***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公司”)票據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遼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慶濤,被告久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婷,被告建設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威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遼寧**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被拒絕付款的匯票本金3000000元;2.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給付利息65250元(****年**月29日起,以300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企業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直至實際清償日止);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沈陽久***限公司于****年**月7日向原告遼寧**公司背書轉讓三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票據金額合計為3000000元整。上述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詳細信息如下:1.出票人沈陽恒大泰杰置業有限公司于****年**月30日填開一張票據,金額為1000000元的電子商務承兌匯票,票據號碼:230××××5202**********9652,匯票到期日為****年**月29日。收票人為被告大連市***限公司,承兌人為沈陽恒大泰杰置業有限公司,承兌信息為承兌人承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該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為可以轉讓匯票,被告大連市***限公司于****年**月27日背書轉讓給被告沈陽久***限公司,被告沈陽久***限公司于****年**月7日背書轉讓給原告遼寧**公司,原告遼寧**公司是合法持票人。2.出票人沈陽恒大泰杰置業有限公司于****年**月30日填開一張票據,金額為1000000元整的電子商務承兌匯票...(本文書還有6795字未顯示)